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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花季少年盗窃摩托车销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28 08:40:15


    本网讯(刘万春 袁凯)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欧阳財庚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12月11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欧阳財庚与李某某(未满十六周岁)行走在宜春北路的某网吧,看到失主卢某停放在该网吧门口的摩托车,遂起意将其盗走。被告人欧阳財庚与李某某就从明月大桥拿来液压剪等作案工具,将摩托车的地锁锯开,把摩托车开走,后骑着摩托车开到某宾馆旁边的巷子里。随后刘某某(取保候审期间外逃)网上联系李某某要买车,同年12月13日双方在明月立交附近交易,被告欧阳財庚与李某某获得700元赃款并挥霍一空。后失主卢某在在个体街一摩托车修理店发现被盗车辆,随即报警。公安民警通过刘某某联系上被告人,于2014年12月17日凌晨2时许将被告人欧阳財庚、李某某抓获。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蓝黑色JIANSHEN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16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发还失主卢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阳財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財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欧阳財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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