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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那片阳光灿烂的天空
作者:何学文   发布时间:2015-06-01 14:39:57


    六一儿童节眼看就要到了,每次经过贺州市某幼儿园,我都会不自觉地放慢速度,想看看幼儿园的天空是否依旧阳光灿烂。

    这份牵挂源于今年3月份处理的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贺州市某幼儿园、贺州市某贸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阅完案卷后,我愣住了。这是一所在贺州办学历史比较久的、有近500名学生办学规模的私立幼儿园。被告黄某是贺州市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2014年3月2日,因同时在外做生意资金不足向原告陈某借款62万元,并立写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条同时还载明:借期1年,如到期不还,则贺州市某幼儿园由原告陈某经营至收回本息为止。2014年11月8日,原告陈某与三被告签订《购买贺州市某幼儿园经营权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陈某以70万元的价款购买被告贺州市某幼儿园的经营权2年,并于2014年11月25日起进入幼儿园参与管理。约定期限届满后,原告陈某想直接参与幼儿园的经营管理遭到拒绝,遂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广西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转交幼儿园的经营管理权。

    转交幼儿园的经营管理权,这可不是一般的普通民事案件。有两大难题摆在我面前:首先,案件存在两个基本的法律关系,一是民间借贷关系,二是经营权转让关系。然而,基础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因为经营权转让协议是基于原告黄某不履行借款义务的补充协议。那么,协议以幼儿园的经营权来实现原告的债权,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其次,如果原告陈某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幼儿园的正常运转是否有保障?

    作为一个孩子的父亲,我设身处地地想,如果我的孩子在这所幼儿园读书,幼儿园的经营权转移后,新的经营者为了实现债权,是否克扣孩子的伙食?是否减少正常的活动?更有甚者,是否采取涸泽而渔的方式迅速实现债权后全身而退?不管出现哪一种情况,都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作为一名肩负公平正义的法官,为了祖国的花朵,我思考着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纠纷。

    通过仔细研究案情,我终于找到了突破口。原、被告之间的转让经营权协议与借贷关系并没有直接关联,而且,协议虽然所约定原告以70万元购买幼儿园经营权,但实际上并没有履行支付义务。如果原告以转移经营权为诉求,面临的结果将是被驳回诉讼请求。

    经过向原告释法明理,原告陈某变更诉讼请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某偿还借款62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要求以被告贺州市某幼儿园的2年经营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如期开庭审理。旁听席上,有好几名幼儿园的老师来旁听,其中一位女老师听着听着竟然流下了热泪。原来被告黄某不仅向原告陈某借债,还向其他人借债,且在借债的过程中,加盖了幼儿园的公章,导致目前幼儿园经营困难,是老师们苦苦地撑着,希望让幼儿园能渡过危机。

    庭审中,双方都有调解的意向,虽有没有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但为日后的调解打下了基础。

    庭审结束之后,经过多次电话调解,双方形成初步调解方案,于是我再次召集双方到庭调解。调解中,我明确提出,调解必须以保障幼儿园的正常经营、不得损害幼儿园师生的利益为前提,这是各方必须要尽的社会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黄某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62万元及利息。上述债务分三期偿还,即:2015年9月1日之前偿还本金25万元;2016年3月1日之前偿还本金25万元;2016年9月1日之前偿还本金12万元。被告贺州市某幼儿园同意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以被告黄某在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贺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签完调解协议后,参加诉讼的两名幼儿园老师,紧紧地握住我的手,哽咽地说:“谢谢”,我明白,这是一声真挚地道谢,因为他们已经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

    “一定要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行,让孩子们健康、开心的成长”。这是我的愿望,也是幼儿园老师们的共同愿望。

    还有几天就是六一儿童节了,我想,孩子们会有一个愉快的节日。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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