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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时间犯三罪 男子被数罪并罚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06-04 15:55:54


    本网讯(张瑜)  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刘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4年8月19日晚上,刘祥伙同万友(已判刑)相互邀约实施盗窃,二人先在黔西县东桥路“1980”酒吧处,将被害人陈定国停放于此处价值3340元的一辆红丝宗申拍150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刘祥将所盗车辆以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陈学思(已判刑)。随后,二人又窜至黔西县凤凰中学门口右侧门面内,将被害人马方银停放于此处价值7270的一辆黄色豪爵牌150型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所盗车辆作价800元出卖给陈学思,陈学思则以一克毒品海洛因以及200元现金换取该车。2014年9月27日,所盗车辆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4年7月的一天,万友与胡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黔西县城关镇东桥路,将被害人张熳停放于此的价值3000元的一辆黄色踏板车盗走,后万友将此事告知刘祥,刘祥遂电话联系一个叫“杨哥”的男子以500元价格购得踏板车。

    2015年1月25日,吸毒人员敖某某电话联系刘祥欲购买毒品海洛因,二人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敖某某身上查获所交易的毒品可疑物零包一颗,随后公安机关经依法对刘祥人身及住所出进行搜查,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口袋秤一台、作案手机一部。经当面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分别为0.06克和5.1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分别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价值共计106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刘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5.2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且刘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加重处罚。归案后,刘祥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又因刘祥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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