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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撬店盗窃摩托车被判刑2年1个月
发布时间:2015-06-05 11:05:52


    本网讯(刘万春 张丽 贾莉)  一男子曾经患有精神分裂症,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时隔四年又因盗窃罪被判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曹争富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4年11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曹争富携带铁棍、手电筒等作案工具来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沿河东路某机车店,撬开卷闸门,并将里面的玻璃门撬碎,将一辆红黑色川崎牌摩托车盗走,藏匿于杨山路一居民楼停车处。至当日晚18时许,被告人曹争富返回到藏车地点,准备将盗来的摩托车骑走时,被袁州公安分局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经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34960元。经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曹争富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缓解期,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被告人曹争富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16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2月14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争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争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赃物已被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曹争富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曹争富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曹争富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缓解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被告人曹争富应当负刑事责任。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曹争富是精神病人,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曹争富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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