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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旬农民醉驾摩托车到县城被交警截获领刑
发布时间:2015-06-08 13:54:06


    本网讯(唐海奎)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机动车驾驶员朋友应当遵循的基本守则。然而,四川省营山县某四旬农民,却怀着侥幸心理,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到县城,不料被交警逮个正着。2015年5月26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农民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同时并处罚金3500元。

    李德平家住四川省营山县丰产乡联盟村五组,今年47岁。2015年5月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德平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R150AC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行驶至县城新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从李德平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8.7mg/l00mL。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5月8日,李德平被营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5月25日,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德平犯危险驾驶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李德平坦白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德平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德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德平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李德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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