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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2600万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刘小红一审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5-06-09 10:11:16


    本网讯(李典喜 俞永清)  2015年6月8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小红集资诈骗案进行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刘小红的违法所得二千六百三十三万零八百七十八元,退还受害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小红系娄底市鸿祥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娄底市朝凯矿业有限公司、新余朝凯矿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03年起,先后利用这些公司从事经贸活动,因经营不善,公司亏损。自2009年起,被告人刘小红先后以做矿石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还贷款再借新贷款需拆借资金等理由,开始向他人借款。刘小红实际仅将少量的资金用于公司的经营,她采取挖东墙补西墙即以后期借款偿付前期借款本息的方式,营造借款到期就能还本付息、诚实守信的虚假形象,并向被害人出示虚假的银行流水账,致使很多被害人误以为其公司运转正常,纷纷上当受骗。至2014 年3月底,刘小红以月利1.5%至8%为诱饵,向刘智勇、彭卫旺、吴宇红、刘惠琴、谭亲明、娄底市湘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社会公众共计75个个人或单位非法集资达6741.3万元。刘小红将集资款主要用于归还欠款、支付高额利息等。2014 年 3月31日,被告人刘小红因无力继续偿付本息,在销毁记录集资情况的笔记本后于2014年3月31日潜逃至云南省昆明市,并中断了与所有被害人的联系。至案发,刘小红实际诈骗2633.087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小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刘小红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对刘小红应依法予以惩处,对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刘小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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