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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停车辆后持械砸车 四人寻衅滋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6-12 15:58:56


    本网讯(潘梦清)  2015年6月8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郭庆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孙伟、被告人程玮、被告人叶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1月4日晚23时许,被害人张某某驾驶小轿车沿本市西二路往天海主题酒店方向行驶,行至长城路国豪水岸城小区门口时被被告人孙伟、郭庆、程玮、叶鹏等人驾驶的无牌小轿车尾随,随后张某某的车辆在本市官牌夹复建小区门口附近被逼停。车停后,被告人孙伟遂纠集被告人郭庆、程玮、叶鹏及其他数名社会闲散人士(均姓名不详,在逃)持钢管、扳手、砍刀等工具对小轿车无故乱砸,致使被害人张某某右小指甲床出血,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474元。

    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孙伟、程玮、叶鹏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庆、孙伟、程玮、叶鹏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10000元,张某某对全部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庆、被告人孙伟、被告人程玮、被告人叶鹏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伟、程玮、叶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庆、孙伟、程玮、叶鹏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视为四被告人的赔偿行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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