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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走“捷径”赚钱盗窃电动车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6-15 14:59:30


    本网讯(覃世武)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以道,但一些人为了赚钱竟然走违法的“捷径”。“瘾君子”吴富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看着县城街道或者网吧门前停放着许多无人看管的电动车,就萌生起了盗窃电动车的歹念。于是,就伙同他人干起了偷车换钱购买毒品的勾当。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5月6日,吴富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遂与同村的吴贵商量去偷车换钱购买毒品。当天6时许,二人驾驶摩托车窜至浦北县某镇城某街某网吧门前,由吴贵负责望风,吴富用自制的钥匙启动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本铃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2013年6月22日16时许,吴富经过浦北县某镇解放路16号时,看见该处停放着张漫方一辆蓝色电动车,车钥匙还插在电门锁上,遂趁无人注意将该电动车盗走。2013年6月28日,公安民警在吴富的住宅缴获其盗窃的蓝色立马牌电动车发还了被害人张漫方。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4元。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吴富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因吸毒而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富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富盗窃张漫方的电动车经公安机关追缴退还给了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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