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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私开游泳馆淹亡一名11岁学生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5-06-15 11:31:11
本网讯(兰珊) 炎夏酷热难耐,许多市民业余喜欢“下水”,但选游泳馆时注意了,可别选不正规的“黑馆”,否则弄不好会“闹出生命”。临沭二男子就因无证私开游泳馆、馆内安全防护不到位而致使一游客淹亡,在赔偿巨额经济损失后,仍因违反安全规定、危害公共安全而受刑,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游泳馆老板杨卫、钟敬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1981年4月出生的杨卫系该县个体户,初中文化;1979年4月出生的钟敬系江西赣州市民,大学文化。去年4月1日,二人商定合营游泳馆,由杨负责提供场地、前台等,钟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一周后杨租一沿街厂房建游泳馆,同年夏天,该游泳馆在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和到教育、体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开始营业,且馆内无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等制度,救生观察台及救生人员的配备均不足。二人明知该馆不符合游泳场所国家标准,聘请的4名教练均无教练资格,仅简单培训便上岗负责场馆的日常教学与安全施救工作。 去年8月10日15时许,11岁的学生金某与2伙伴一同来馆游泳,后金某在游泳过程中溺水死亡。一月后,杨卫自动投案,不久钟敬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拘。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2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获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2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2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刑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人关于“钟敬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一致,予以采纳。杨卫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钟敬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协议获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2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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