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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宾法院证人保证书“首秀”
发布时间:2015-06-15 16:56:45


    本网讯(兰贝)  “我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月12日,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来宾人民法庭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庭审中,证人蒙某当庭在该院首份证人保证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按照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为落实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兴宾法院来宾法庭制定了《证人保证书》文本,要求证人在出庭作证前必须签署保证书,同时当庭释明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所带来的相关法律后果,努力提高证人的法治意识。此举不仅给证人带来一定的约束力和威慑力,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促进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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