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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法院:原告藐视法律拒不到庭“被”撤诉
发布时间:2015-06-23 14:42:10


    本网讯(甘国超 黄君玉)  日前,广西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何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维护法律尊严,法院依法作出了撤诉处理的裁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何某负担。

    原来,梁某向何某购买了一批不锈钢板材,货款共计36万余元。因过了约定还款时间梁某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货款,遂引起纠纷,故何某到桂平市人民法院起诉梁某,要求梁某还清所欠货款和逾期利息。

    桂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于2015年6月5日向原告何某发出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原告于6月15日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当天,原告何某并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法官两次打电话询问原告未到庭缘由,原告仅表示正在与被告沟通还款事宜,让法庭再给予几天宽限的时间。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何某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到庭,也没有按规定提前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上诉规定,法院遂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维护法律权威。

    法官提醒:法律是神圣的、严肃的,任何一个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均要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要按法律程序严肃认真对待所涉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后,会提前发出开庭传票通知当事人具体开庭时间,当事人要严格按照开庭传票庭时间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如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确实无法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延期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审理的,既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也加重自己诉讼成本,而且这种行为是对法律权威的藐视,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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