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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发酒疯闯民宅砸警车打民警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6-25 10:18:40


    本网讯(兰珊)  男子酗酒后“发酒疯”,入户闹事被民警带走,结果又大闹派出所,砸轿车、打民警,醒酒后竟称对胡闹的事一无所知,但其酗酒滋事的行为已触犯刑律,等待他的是漫长的牢狱生活,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元青有期徒刑1年8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3年罚金5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罚金5千元(已交纳)。

    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3月出生的元青系该县某村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2012年12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千元。

    今年1月4日15时许,元青酒后被朋友开车带到该县某村后,无故闯到村民胡某家中闹事,后经报警被民警带至当地镇派出所。17时许,元青到达派出所后,手持2根带钩铁棍打砸院内停放的车辆,致使一面包警车后挡风玻璃被砸坏、另3辆轿车的后挡风玻璃、车后盖等处被砸坏、砸变形,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3068元。派出所民警制止时,袁持铁棍对民警实施殴打。警方很快将其制服并刑拘。

    4月8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元青自愿认罪,辩称其当天上午到外县卖血后返回临沭县城,中午与朋友聚餐时喝了近一斤白酒,醉酒后干的事记不起来了,他不认识胡某,事后看录像才知道自己在派出所砸车、砸人了,铁棍也不知从哪来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元青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在醉酒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曾因犯二罪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后,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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