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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盗摩托车一人帮忙转移 俩男子被判
发布时间:2015-06-25 10:28:58


    本网讯(黄隆瑾 胡建芳)  俩男子一个盗窃,一个帮忙转移所盗窃的赃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犯罪。6月23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彭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4年12月18日左右,被告人罗强携带老虎钳、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从广东省海丰县窜至江西省石城县盗窃摩托车,同时告诉彭军他去购买二手车,并雇佣彭军一起来江西省石城县帮其将摩托车骑回广东省海丰县。当晚,两被告人到达江西省石城县后,罗强叫彭军在石城县汽车站附近的一条路边等待,罗强则窜至石城县琴江镇的一条小巷内盗得被害人温某的一辆摩托车,然后将该摩托车交给在石城县汽车站附近等候的彭军,让彭军骑着该辆摩托车往广东省方向慢慢走,边走边等候罗强。罗强同时告诉彭军,这辆摩托车的电门锁有问题,叫彭军不要动电门锁。彭军骑摩托车走后,被告人罗强又窜至石城县民政局附近的一条小巷内盗得被害人陈某的摩托车一辆。然后,被告人罗强驾驶该辆摩托车与被告人彭军在206国道江西省石城县琴江镇路段汇合。后来两被告人各自驾驶一辆摩托车往广东省海丰县方向逃窜,在途经244国道广东省翁源县坝仔中学门口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扣押被盗的摩托二辆,并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温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00元,陈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彭军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5月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刑满释放;2005年4月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月刑满释放;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3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月17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军明知罗强交付给他的摩托车电门锁有问题,且没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在应当知道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转移,其行为也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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