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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分手生怨恨 在校男生捅死女友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5-06-30 11:34:42


    本网讯(王希玉 范晓静)  因女朋友提出分手,一在校男学生心生怨恨杀人报复。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校一女生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4月30日,该女生因毕业等原因向杨某某提出分手,杨某某不同意并试图挽回,但遭到女友拒绝,杨某某由此心生怨恨。同年6月4日上午,因违反学校纪律被停课在家的杨某某想到女友即将参加高考离校,于是其携带一把屠宰刀赶到学校附近。当天14时许,杨某某欲携刀进校被其一同学夺下。15时许,杨某某联系女友要求见面遭到拒绝,便到校外女友经常出入的地方寻找,又在一商店内购买一把刀子后返回学校。15时50分许,杨某某以“还钱”为名再次联系女友。二人在学校见面后发生争执,女友便向教学楼二楼跑去,杨某某尾随其后,在二楼办公室门口再次发生争执。杨某某感觉二人关系无法挽回,遂抓住女友,持刀连续捅刺女友右前胸等部位,后被闻声赶来的老师予以控制。其女友因右肺、肝脏及下腔静脉破裂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据查明,被害人于1996年11月13日出生,殁年17周岁。被害人被害后,其所在学校赔偿其亲属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三万元,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杨某某性格偏内向,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不好,存在早恋现象,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遇到问题采取极端方式试图解决,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恋爱关系产生矛盾引发,被告人到案后坦白悔罪,且其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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