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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认为“碰瓷” 男子施拳脚致对方轻伤领刑
发布时间:2015-07-03 09:46:25


    本网讯(周三果)  碰瓷,北京方言,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例如故意和机动车辆相撞,以受损为由骗取赔偿。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误认“碰瓷”的乌龙案件,对被告人刘海涛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4年2月21日18时许,被害人全某某发现自己停放在湘潭市雨湖区钢材市场东门附近的面包车被刮擦,认为是被告人刘海涛的小轿车碰撞所致。刘海涛认为自己的汽车没有在全某某的面包车旁边经过,全某某是在“碰瓷”,于是对全某某的头部、胸部等进行拳打脚踢,和刘海涛同行的郭姓男子也动手殴打了全某某。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全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海涛已赔偿被害人全某某经济损失82000元,全某某给予谅解。

    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海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海涛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海涛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案件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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