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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牟利 三男子涉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7-06 10:17:20
本网讯(廖长春) 为谋取非法利益,三男子竟动起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发财美梦,最终全部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6月25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王五、刘大生、刘火德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月、3年6个月和4年,均被判处罚金。 2014年2月,被告人刘火德与李某商议制造易制毒物品麻黄素贩卖牟利,并商定由刘火德负责采购设备、原材料及麻黄素的生产,李某负责提供生产麻黄素的场地及后勤保障,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成。 同年3月中旬,李某告知刘火德已在江西省吉安市找到一生产点可直接生产。之后,刘火德通过互联网购买了生产麻黄素的设备与溴代苯丙酮、乙酸乙酯、酒石酸等原材料,并从网络上获取制造麻黄碱的方法。3月下旬,被告人刘火德纠集被告人刘大生等人随李某将生产麻黄素的原材料、设备运到江西吉安的生产点,由刘火德负责指导刘大生等人生产麻黄素,李某负责生产点的外围望风及后勤保障工作。次日,因附近非法生产麻黄素的人被抓,刘火德与李某决定停止生产并全部返回长汀。 同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联系被告人王五商议寻找生产点事宜,王五告知李某其在泰宁租了一个较偏僻的养猪场,适合生产麻黄素。后李某、刘火德等人随王五到位于泰宁的养猪场查看,并确定该养猪场为生产点,商定每月给王五3000元租金。同时,王五在李某的安排下,召集工人到养猪场搭建简易棚子、拉电线。之后,刘火德召集刘大生等人租了一辆货车到江西吉安生产点把生产麻黄素的原材料运回长汀。 同年6月5日晚,刘火德等人乘坐租来的车辆,将从江西吉安运回的生产麻黄素的原材料和设备运到泰宁生产点,刘大生等人乘坐李某驾驶的车辆到达泰宁生产点。6月6日至10日间,刘火德指导刘大生等人,利用溴代苯丙酮与氨水合成的黑色物质与乙酸乙酯、酒石酸、盐酸等原材料进行化学合成,非法制造麻黄素。被告人王五在李某的安排下,为生产点购买了白色塑料大桶、钢钳、猛火炉等工具,并安排一人为生产点的人员送饭菜。 同年6月10日上午,刘火德告知李某已生产出二百余公斤麻黄素,并商议将生产好的麻黄素运回长汀销售。当日19时许,行至泰宁三里亭城门处时,刘火德驾驶的面包车被整治交通的交警查获,刘火德、刘大生被当场抓获,面包车上11袋共计274.16公斤的疑似麻黄素的物品被扣押。随后,泰宁县公安民警在泰宁一宾馆将王五抓获。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扣押的11袋疑似麻黄素为纯度65.0%-76.3%不等的麻黄碱。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火德、刘大生等人为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采用加工、提炼方法制造制毒物品麻黄碱274.16公斤,属数量大,被告人王五明知李某、刘火德、刘大生等人非法制造麻黄碱仍提供生产场所、交通工具、购买辅助生产工具等帮助,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刘大生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本案扣押的麻黄碱尚未着手实施销售行为即被查获,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共同犯罪中,刘火德参与合谋、出资并负责麻黄碱的生产管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大生在刘火德安排下参与犯罪,王五在李某的安排下参与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刘火德、刘大生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五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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