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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 债权人和中间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7-09 10:38:56


    本网讯(张瑜)  收取债务本来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可若是收取债务的方式行为触犯法律,那就得为自己犯法的行为付出代价。2015年6月2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曾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被告人李正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10月17日,朱某、顾某夫妇经本案被告人李正文介绍,以其位于黔西县城关镇孙家坝村自建房屋作为抵押,向被告人曾梅借款250000元。后朱、顾二人将抵押房屋出售后逃匿。12月29日,曾梅通过微信获知顾某在贵阳市后,便电话联系李正文告知对方此事。李正文遂邀约他人驾车前往贵阳市将顾某强行带回黔西县城关镇,随后又通过顾某找到朱某。曾梅、李正文等人强行将朱、顾二人押至被告人曾梅位于黔西县城关镇和谐小区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曾梅采用言语威胁,李正文多次对朱某进行殴打等手段威逼朱、顾二人还款。

    2015年1月5日朱某之兄报警,公安机关将朱某、顾某解救出来。次日,曾梅指使他人再次强行将朱、顾二人扣押于阳光大酒店、水西大酒店继续索要债务,直至2015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解救。事发后,被害人朱某、顾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曾梅、李正文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梅、李正文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共九天,并在非法拘禁期间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犯罪中,曾梅、李正文地位、作用相当,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介于曾梅、李正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且事发后,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就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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