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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情所困跳河自杀 前男友给2万精神补偿
发布时间:2015-07-13 11:00:23


    本网讯(曹佳 黄安)  恋人分手后,女子念念不忘旧情欲见前男友,被前男友拒绝后跳河自杀。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件,驳回了女子家属要求男方赔偿因女子之死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2万元的诉讼请求,判令男方酌情给付精神补偿费2万元。

    2013年8月10日上午,上饶市民在信江旁边晨练时发现一具女尸,经警方调查,死者为小刘,尸体检验结果为溺水死亡,排除他杀。

    原来,小刘(女)与小王(男)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同在安徽省某公司上班。工作期间,2012年6月,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7月,小王回到老家江西上饶工作。2013年4月,小王以性格不合、异地恋为由向小刘提出分手,刘某虽不情愿但也同意。分手后,两人仍有电话、短信联系。时间不长,小刘希望跟小王重归于好,但小王予以回绝。2013年8月9日上午,小刘提出其到南昌面试结束后要到上饶散散心,小王表示没空陪小刘。小刘仍坚持到上饶,并称见面后当晚就转车回广州,并要求小王帮忙查询去广州的火车票,小王告知晚上8点有去广州的火车。

    2013年8月9日下午,小刘到上饶后要求小王去陪她,但小王拒绝。当晚,小刘发信息给小王,表示自己坐车离开上饶了,去谁也没有的未来,小王则劝她不要想不开。当晚十时40分许,小刘还给自己父亲发短信说自己不孝、老是不懂事。后其到信江跳河自尽。

    小刘死后,小刘父母认可小刘为自杀。小王及其家人支付了小刘的火化费等费用共计12000元。小刘父母以小王没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恶化存在过错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小王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视被告对小刘的死亡是否有过错而定,如原告能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并且这种过错与小刘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则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则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刘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生命的宝贵,其在面对挫折时,未能理智处理,而是采取极端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小王对小刘不具有法定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刘的死亡,小王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王为处理小刘身后事所花费的12000元,应视为一种人道主义援助。同时,小刘的猝然离世,使小刘的父母遭受了沉重的精神打击和巨大的心灵创伤,从本案的具体情况出发,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小王应给予小刘父母一定的精神补偿,一审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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