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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犯罪所得项链受审
发布时间:2015-07-14 15:32:26


男子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犯罪所得项链受审


    1、2014年5月份,被告人于孝产明知黄金项链是犯罪所得,仍从李小旭(另案处理)手中以2700多元价格购买,后转卖给“小谢”(身份不明)。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626元。

2、2014年5月份,被告人于孝产明知黄金项链是犯罪所得,仍从李小旭(另案处理)手中以2000多元价格购买,后转卖给“小谢”(身份不明)。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918元。

3、2014年5月份,被告人于孝产明知黄金项链是犯罪所得,仍从李小旭(另案处理)手中以4600多元价格购买,后转卖给“小谢”(身份不明)。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407元。

4、2014年6月份,被告人于孝产明知黄金项链是犯罪所得,仍从李小旭(另案处理)手中以4000多元价格购买,后转卖给“小谢”(身份不明)。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785元。



来源: 禹州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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