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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跳车被本车压死 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07-14 10:34:59


    本网讯(袁祖德 张振伟)  货车失控侧翻瞬间,司机跳车反遭自己驾驶的车辆压死,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司机系被保险人不能转化为“第三者”而拒绝赔付。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2014年4月9日14时55分许,王伟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至一上坡路段时,车辆发生失控后溜,驾驶员王伟在从驾驶室左侧跳出后又被侧翻的货车挤压,造成王伟当场死亡。事发时,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所有人系被告谢鹏,该车分别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营销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直属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谢鹏与原告方达成赔偿协议,将重型自卸货车转让给原告方作为抵偿,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营销部辩称,事故发生时王伟是车辆的实际操作人,也是事故的侵权人,其作为驾驶员即被保险人不能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来要求赔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直属营业部辩称,受害人王伟属于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而非相对于被保险机动车的“第三者”,依照侵权法原理,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权益的侵害者并因此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方只能就其车上人员责任险向被保险人提起保险合同纠纷并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伟在驾驶车辆上坡遇车辆发生后溜时,从驾驶室左侧跳出,致被侧翻的车辆挤压身亡,其所受损害部分是因其违规驾驶行为所致的。事故发生时,王伟对于自己驾驶的车辆来说,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而非不特定的第三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是被保险人;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也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该《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故王伟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另外,肇事的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第三条规定了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人,故王伟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亦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原告主张被告谢鹏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未举证证明被告谢鹏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庭审中原告方亦自认其与被告谢鹏已达成赔偿协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谢鹏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亦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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