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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退休人员诉公司索工伤保险待遇未获准
发布时间:2015-07-14 14:55:28


    本网讯(徐春生)  退休人员返聘后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返聘退休人员的这一诉讼请求。

    2008年6月,原告旗山棱办理退休手续,同年7月开始依法享受保险待遇。后受聘于被告某矿山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经理部)从事井下作业工作。2014年1月27日,原告在矿车上传送道木时从矿车上掉下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L3腰椎压缩性骨折。经被告申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认定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受伤为工伤,同年8月20日,经设区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治疗终结后,原告申请仲裁,德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由被告公司项目经理部支付原告旗山棱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4.9万元。原、被告对裁决均不服,遂先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旗山棱依据(2007)行他字第6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适用于本案的审理,依法应当认定原告旗山棱退休后与被告公司项目经理部建立的用工关系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自身损害,可以侵权关系主张损害赔偿。原告以劳动争议为由,向被告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且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原告释明了上述法律关系并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请的权利,原告坚持不予变更,故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旗山棱要求被告公司项目经理部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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