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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讨债一拳打伤欠债者下颌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5-07-14 15:24:37


    本网讯(黄丽丽 吴升攀)  家住山东省曲阜市费县的翟胜峰为讨要货款,暴力殴打欠债者,导致欠债者受伤住院。结果不仅货款未讨到,反而被判拘役6个月以及赔偿8.5万元,真是得不偿失。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暴力讨债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翟胜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翟胜峰与男子贾某有生意来往,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翟胜峰到贵港找贾某要求贾某偿还其货款,在要货款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翟胜峰于2014年10月31日15时许,跟随贾某来到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西路的建设银行,再次要求贾某先偿还货款遭到拒绝后,用手盖住贾某正要填写的业务单,贾某就用手推开被告人翟胜峰,并朝其脸部打了一巴掌,随后被告人翟胜峰用右手拳头打了一拳贾某的脸部,致贾某右下颌骨横断性骨折、左下颌支骨折,牙齿脱落2枚。经鉴定,贾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翟胜峰及时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另查明,贾某受伤后,先后到相关医院住院治疗,共用了医疗费人民币42271.27元。案发后,被告人翟胜峰已赔偿贾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贾某和被告人翟胜峰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翟胜峰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经济损失共人民币85000元,除已付人民币15000元外,再赔偿人民币70000元(该款项已交至法院),贾某对被告人翟胜峰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胜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翟胜峰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胜峰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贾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贾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翟胜峰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因被害人贾某拖欠翟胜峰的货款不还且先动手殴打翟胜峰后才引发本案的发生,被害人贾某有一定的过错,且翟胜峰有自首情节,并救治被害人,翟胜峰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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