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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务信息公开未果 三人状告规划局胜诉
发布时间:2015-07-24 15:22:40


    本网讯(高叶)  三男子要求规划局公开政务信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维权获支持。2015年7月1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行政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黔西县城乡规划局向原告鲁玉植、王亚平、林长仙公开其所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务信息。

    2015年2月2日,住黔西县黔金路东出口处的居民鲁玉植、王亚平、林长仙通过EMS特快专递形式,向黔西县城乡规划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被告公开黔西县黔金路东出口改造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黔西县城乡规划局于2015年2月3日收到该申请后以其未保存副本资料为由未予公开。三人不服诉至黔西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黔西县城乡规划局依法公开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原告所要求公开的规划许可证由被告制作颁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时所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由被告作为档案留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之规定,被告规划局在履职过程中获取并保存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黔西县黔金路东出口改造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制作了规划许可证,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城乡建设及管理的重大事项”之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被告收到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违反了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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