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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如何在依法治国中构建司法公正公开新模式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4-11-28 13:34:58


    十八大以来,党对于依法治国事业的新的部署,是基于对我国法治建设已有成就和存在的问题的总结和评估而作出的。法治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仍然面临诸多问题。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严重存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依然严峻,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未能有效确立。正视现实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通过不断完善法治来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这也是法治建设中所必须经历的历程。

    一、依法治国与司法公正的含义

    (一)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表明,我国的依法治国蓝图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习近平同志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提出了“法治中国”的治国目标,并将其定位为“中国梦”宏伟蓝图的重要内容。新一届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大大加速了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尤其是党在反腐行动中“拍苍蝇”和“打老虎”并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这些措施深受人民群众的拥护,得到了国内外舆论的一致好评和高度赞扬,同时也表明近年来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具备良法的特点。只有良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民众的认同,充分发挥法治的效力。

    我国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它应当不断地依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逐步完善。以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法治建设为例,我们需要尽快健全和完善与市场交易相关的民商事法律。特别是,当前应当加快民法典的制定,真正实现民事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保持民事立法的逻辑自洽性、价值一体性和实施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将民主法治化,通过法治切实保障人民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只有良法才能促善治、保善治。实现善治,核心是依宪治理、依法治国,构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宪法确立了国家治理的基本结构和基本机制,依宪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依宪治国,就是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依宪治国,就是要用宪法约束公权力,把公权力关进宪法制度的笼子。依宪治国,就必须保障宪法的实施。习近平同志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保障宪法的实施,就必须建立和完善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为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职能,建立承担宪法监督职能的具体机构,明确宪法监督的具体程序,从而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其次,要落实党的依法执政方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就要求党必须实现执政方式的转变,要明确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拥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执政要求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不能允许任何人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党领导人民进行的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强调改革过程中,执政党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要让法治在改革中发挥引领和推动的作用,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确保改革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这是对党的依法执政理论的重要完善。此外,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各级党组织从方向和组织上实现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但在具体工作中,要理顺党委政法委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支持司法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行使职权,而不能非法干预,甚至越俎代庖。再者,要全面实现依法行政。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落实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能超越法律做事。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是要求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依法治理要求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并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各个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各个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据宪法所赋予的职权来行使权力,并依据宪法的规定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此,应当通过科学民主与依法决策机制的健全来实现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落实权力及其运行的公开化、透明化。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压缩政府审批权限、进一步界定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厘定政企关系、政事关系;进一步明确行政权力界限、规范行政行为程序、加强行政信息公开,通过权力问责机制,加大对违法、失职行为的追惩力度。通过法治手段和法治思维来实现规范行政权行使、防止行政权扩张、转变政府职能的目标。第四要加快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这为司法改革确立了最高目标。只有深化司法改革,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才能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为此,要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的去地方化,逐步消除地方政府对司法机关人事权和财政权的管控,让司法机关有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的人力和财力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探索通过向地方派出巡回法庭的方式,负责审理某些跨地区的、案情较为复杂的民事、行政案件。需要顺应司法规律、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保障一线办案法官的数量和素质,并使优秀法官能够真正充实在办案一线。借助于分类管理,建立少而精的法官队伍,为法官提供充分的职业保障机制,并全面提升法官的办案水准。应当强化法官责任制,改变现行中的因审判集体负责而导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职责不清的现象。应当进一步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包括实行办案流程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尤其是要强化判决书的说理,以理服人,真正让人民群众从个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第五通过司法公开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建立法治社会就是要全社会成员有序参与法治建设进程,真正实现民主的法治化,人人守法、和谐有序。一方面,要营造“全民信法、全民守法”的社会氛围,引导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养成遵纪守法和用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良好习惯,真正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通过法治确保社会自治。通过法律对公权力的约束,保障社会自我调节的功能空间,确保社会自治得以有效进行。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化,必然要求社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功能得以发挥,使得社会自治和国家管理保持良性的互动关系。此外,要实现法律与道德、依法治国与道德教化的有机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中国的传统文化重视法律与道德的互补,我们要从传统文化中汲取精华,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法治本身就是一种规则之治,只有在全社会人人诚实守信,崇尚道德,遵守规矩,才能奠定法治的基础。

    (二)司法公开

    目前,我国的司法公开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对于法律公开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和三大诉讼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法院组织法对司法公开的相关内容作了简要的规定,关于司法公开的理论依据,笔者认为首先,基于人权的保障。知情权、监督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司法领域要实现这些权利,必须实行司法公开;其次,司法公开能够增加司法的公信力;再次,司法公开能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最后,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上述原因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基础。这些理论依据与司法公开所要达到的目的基本上是吻合的。除了法律规定外,一些司法解释也对司法公开作了规定。

    二、依法治国与司法公正、司法公开的关系

    (一)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而不公正的司法,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是司法权滥用的结果,它不仅混淆了是非,而且会造成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邓同志科学地借鉴了各种经验与教训,特别是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借鉴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惨痛教训,科学地提出并论证了树立法律权威的极端重要性,并为在中国实现和树立法律权威做出了贡献。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在题词和讲话中强调法治和法律权威问题。现在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权威无疑是个核心问题。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这不仅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性所决定的,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树立法的权威性有赖于完善的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法的尊严,发挥法的作用,实现法的价值,通过制度来限制人的随心所欲,规范人的行为,避免“人治”对法的权威性的损害。司法执法制度是法的权威性能否树立的关键,司法公正与法的权威性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说一次犯罪是污染了水流的话,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西方哲人的这一比喻是形象的,更是发人深思的,它告诉人们:司法不公会带来怎样的恶果。

  (二)推进司法改革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

    当前司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没能提供应当提供的救济;公民的法律信仰阙如;司法公正未能达到必要的程度;司法未能有效遏制腐败,司法部门本身亦受到腐败的侵蚀;执行难往往使司法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这些不良司法现象的产生,除了各种社会外部原因以外,主要产生于司法制度本身。因此,笔者认为对有关司法制度作相应的改革。但颇令人遗憾的是,在缺乏理论和知识准备的情况下,许多改革所起到的常常是负面的作用。我们与法制发达地区之间在司法制度上最大的差异乃是,在中国,建立在法律知识专业化和司法人员职业化基础上的司法独立还是一个正在争取的目标,维护这种独立的相关制度还远未建立,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之间还没有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司法能获得人民的信赖与尊重,是社会得以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司法改革的方式上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切实推进人权教育,造就一群被法律重塑的新型公民。“要特别强调司法独立不是司法者的一种特权,而是国人的一项基本人权。独立的司法是实行法治的民主自由社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求。这种独立意味着司法功能的行使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的干涉,但并不意味着法官有权恣意妄为。司法独立更多的是正义享受者的一项人权,而不是司法者自身的一项特权。”在强调司法改革不是司法者的“专利”,司法独立也非司法者攫取自身利益而必须真正下大力气开展全民法律教育。要知道“真正的法治绝不仅仅在于冷冰冰的条文、威凛凛的法官、硬梆梆的警棍和空洞洞的判决,而是有一群被法律重新塑造过的新型公民,他们信仰法律,把司法独立视为天理,并愿意尽力去捍卫,只有这个时候,我们才能说我们的司法改革成功了,才能说司法被真正‘归位’了。”

    2、改革法学教育制度和法官任职资格制度,大力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法学教育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它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还有差距,法学教育的“产品”—法学人才在政治、经济、司法等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尚不尽人意。因此,有必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提升法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为法学人才在各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法学教育机构与司法实务部门应是一种休戚相关、荣辱与共的共同体关系,而不可相互攻诘贬抑,各行其是。在法官的挑选上应当切实遵循独立、能力和正直的原则,注重被挑选对象的品德操守与业务技能,改变过去那种片面强调政治素质轻视业务素养,重使用轻培训的传统做法。在对法官业绩的评价上,也亟需更新观念,改变过去那种论资排辈、重行政级别轻专业技能、重温驯听话轻个性飞扬的旧的做法,努力为法官提供一个宽和、严谨的人文环境。

    3、建立垂直的法官任免体制,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不应受到弹劾和降职、免职。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特别是法院院长受制于同级领导机关是无法守好这道防线的。因此,应下大决心建立垂直的法官任免体制,确立对法律负责的信念,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的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法院公正履行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为了实现司法独立的价值要求,法院和法官要具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能力和抗干扰能力。自上而下完善司法体制的设置,正确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等影响独立司法的现实问题,为依法独立审判提供体制保障、经济保障、法官资质保障及身份保障。

    4、改进审判指导方式。上级法院可以通过不影响下级法院独立审判的方式指导审判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如以讨论、讲座、会议等形式,交流司法工作经验,研讨疑难案件,提出新的法律见解,统一对审判实践的看法等等。上级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还可以发布司法规则、制定司法解释、编纂案例。如此方可以提高基层法官的水平,并增强其独立意识,以维护司法整体的独立性。在强调法院独立审判的同时,也应加强调查研究,与时俱进,积极稳妥地推进法官个人的独立。过去无论是合议庭还是审判委员会,我们总是过多地强调了法官集体的智慧,殊不知,没有个体的小智慧哪来集体的大智慧,经典马克思主义认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司法个案的多姿多彩也势必要求办案法官敢于独辟蹊径,依凭自己的社会经验和司法理念作出相应的判断。这种判断理应获得尊重,在有些地方的裁判文书改革中已公开合议庭少数人的意见,但仍觉不够,因为那些隐藏在裁判文书背后的庭务会、审判长会、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大多未亲历具体个案的庭审,还在对案件裁判结果施加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合议庭具体成员的意见也只记载在案卷副卷中,而该副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无权阅看的。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大多数民事案件的“两审终审”制,且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似乎这样规定对应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地位,也反映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审理案件的复杂性。但从笔者十多年的法院工作经历来看,这种制度的设计有着先天的不足性,因为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理论上笔者认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案件审判上应当是地位均衡的,不应存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体个案上指手画脚的现象,上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也未必一定比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更疑难复杂,尤其是在我国现行审级制度下,案件的分配多少有些“利益驱动”的成分,故此,在当前上级人民法院在承办越来越多案件的同时,也就顺理成章地无力履行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了。笔者建议在将来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应采取列举式具体规定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可以采取独任审判制,以符合审判实践规律,也有利于调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能动性,提升其业务技能,增强其审判权威,也有利于更好地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公正就法院而言就是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从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执法情况看,可以说绝大多数法院工作人员是能够做到公正执法、秉公办案的。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少数法院和少数工作人员中确实存在着执法不公甚至枉法裁判的问题。究其原因,不外两个方面:从外部执法环境看,社会上种种不正之风对人民法院执法活动的干扰和影响是非常普遍的。当事人通过各方面的关系托人说情,请吃送礼;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也给法院执法造成了很大障碍。从内部因素看,主要是一些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不高,立场不坚定,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人情的拉拢,导致枉法裁判;此外,有的法官审判业务素质不过关,运用法律有偏差和失误,也容易造成执法不公。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方针正在进一步落实。法律作为管理国家的重要手段,日益对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保证司法公正,对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建设至关重要。

    (四)加强监督制约,保证司法公正,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使监督充分发挥作用,既要切实使监督机构能行使监督职能,更要在制度上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当前在加强监督制约,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上,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全面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二是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实践已经证明,人大监督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行之有效的国家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来说,它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同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监督相比较,在本地区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监督机构,都必须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当然,对司法权的监督也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对于非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人大应予以制止,支持法院实现司法公正。关于公民的监督应当看到,公民是最广泛的监督主体,在不危害国家的安全和不侵犯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应当逐步扩大公民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范围,增强国家机关活动的透明度、公开性,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享有较充分的知情权。鉴于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当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权利及时、公正、有效的救济来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同样离不开公民的监督。人民法院一方面要通过公开审判增加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应积极建立、健全一些必要的制度,如法官违法违纪举报制度、当事人评议法官制度等以确保公民监督权的实施。

    三、当前司法公开面临的现实问题

    在司法公开上面临诸多的问题,笔者认为,归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抵御来自政治的干预。党对司法的领导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在阐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一任务时,强调要更加注重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但是,立法与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司法公开法律,也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在法治化的背景下,这样必定会阻碍司法改革的进行。由于司法公开缺乏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司法公开的形式、内容多种多样,各部门各行其是,无法形成有机的统一。特别是缺少一张司法公开的监督机制。现实的操作中,司法不公现象屡见不鲜,暗箱操作更是一种常态。

    (二)群众关注不足,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效的司法公开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单方面的事情,真正实现有效的司法公开还是需要社会群众的积极配合,正确有效地行使群众的监督权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公正的落实。但是,目前我国国民整体呈现的是一种司法冷漠的态度,事不关己则不过问。即使司法机关及时地公开了应该公开的司法信息,但是,群众的反应却没有达到应有的状态。最明显的就是在公开庭审的时候,除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外,其他人去旁听的往往是寥寥无几。

    (三)公开力度不够。全面的司法公开,不仅要程序性司法公开,还要求司法实体的公开。任何偏向一方的司法公开都不能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特别是对于法院来说,从立案、审判到最后的判决、执行,只要是法律要求公开的都应该毫无保留地公开。这里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一方面是前述的司法公开的范围问题,这又要回归到立法层面上来,由于立法不健全,对于司法公开的范围规定不全面,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有效地进行。另一方面,对于现行法律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司法机关并不是完全遵守,而是有选择去做,这往往会为司法腐败提供屏障。

    (四)各种矛盾突出,在具体司法公开的实践中,有几对矛盾始终影响着司法公开的效果。首先,司法公开与媒体之间的问题。构建良性的司法与媒体的互动关系对司法公开的开展至关重要,是科技社会对司法活动提出的必然要求。其次,司法公开与当事人人权保护问题。且不论司法公开的目的何在,但终究是善意的。但是,司法公开导致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特别是隐私权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对于司法公开,我们如果断章取义,忽视对合法权利的保护,那么司法公开的结果只会与最初的目的背道而驰。最后,司法公开与司法独立问题。司法公开在司法独立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对立的。尤其是司法公开带来的社会舆论压力,对法院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甚至有时候会左右法官的审判独立。但是,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如何保证法院、法官不受社会舆论的影响,依然能够依据法律作出合法的判决,是当前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

    (五)网络技术的挑战。网站公开是当前推动信息公开的重要途径,法院网站相对于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信息公开渠道具有公开的时效性、获取的便易性、利用的灵活性和信息的完整性等特点。如以法院庭审直播为例,在法院网站上开通的法庭庭审直播栏目为当事人及公众了解庭审过程提供了便捷路径,具有现场旁听不可比拟的优势。到庭审现场旁听,一般要经过提出申请、审批、领取旁听证等程序,手续繁杂,并且庭审容纳有限,不能让所有关注案件审理的人都能进入现场旁听。网络直播则不需要任何审批手续,能使所有关注案情的人足不出户就能了解庭审的全过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一直大力推动司法公开,但是目前我国法院网站建设情况总体而言不够理想,并且法院工作信息、诉讼指南、审判信息、执行信息以及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情况也不够理想,很多法院不能及时有效地通过网络公开法院信息,导致公众无法从法院网站上获取相关信息,不利于公众对司法进行有效监督。这种现象的产生与法院信息网上公开意识不足密切相关。当前我国法院司法为民和接受监督意识不足,导致法院怠于将信息在法院网站上公开,直接造成了司法公开情况不理想的后果。

    (六)法院自身存在问题。首先,司法公开的指导思想片面化问题。目前的司法公开以满足人民司法需求为出发点,实现法院权力本位向民众权益至上的转变,以通过司法公开促民主、促公正、促规范、促廉洁、促公信为工作目标。看起来,一方面,司法公开的目标大而不当,另一方面,背离现实的司法国情,有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之虞。其次,司法公开的内容泛化问题。虽然最高法院强调“六个公开”,但一些法院在司法为民思想的指导下,走得更远,强调全面公开,是指公开。在程序公开和社会公开,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方面,齐抓共管,做了很多工作。但是,问题在于,一些做法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没有引起足够的社会关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再者,司法公开的形式主义问题。关于司法公开的一些工作事项如将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制宣传等列入考核标准。司法公开的形式主义仍然存在,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还影响了司法的本职工作。

    四是司法公开的行政化与低效问题。当前司法公开的政治色彩浓厚,强调司法为民,强调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搞运动式的创新方式,影响了司法本旨的功能的发挥;以绩效管理方式,落实司法公开的责任,强化了司法行政化。另有些法院为了强调司法公开规范化和全面化,规定了一些过分繁琐的内容,不仅给法院,甚至给当事人增添了负担。例如,立案时要求提交机构代码,如果每个案子都这么做,不仅带来了资源的浪费,也缺乏法律依据,还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

    四、如何构建科学的司法公正、司法公开模式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因此,目前中国的司法公开应以贯彻落实三大诉讼法为根本任务,以程序公开为主,兼顾社会公开。

    (一)完善司法公开立法

    我国的司法公开虽然可以找到宪法、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依据,但是这些依据大多是关于审判公开的原则性规定,不仅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也未针对立案公开、听证公开、执行公开、审务公开等内容作出相关规定。当前我国的司法公开工作主要是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内部文件推动,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就司法公开立法,明确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的义务、责任以及公众的权利,从而确实推动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没有法律制度的支撑,对司法公开的探索就会陷入合法性危机。特别对于司法公开的限制,如果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不仅难以实现,还会引起误解。因此,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就必须在立法层面上有所突破。目前对于司法公开进行限制的规定过于原则,建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对司法公开的限制的原则、适用范围、程序等,使之成为可操作的规范性程序。也可以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人民法院审判信息公开若干规定》,明确审判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与程序以及相关的保障和救济措施、监督手段等。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我国当下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首要任务是让法院职能回到审判权本身,通过司法裁判解决社会争端,司法独立就意义非凡。合议制度和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实际上没有得到真正贯彻,而引发的争议往往是层层上报、领导拍板的公案。以此同时,案件的公开不取决于司法权的独立判断,而取决于党委有关部门的指示。因此,按照党中央推进依法执政的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对推进司法公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职业伦理建设。当前超期拘押、久拖不决等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显然经不起司法公开的考验。更重要的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制作粗糙,基本上是格式化的处理,缺乏裁判说理和心证公开,这样的裁判文书上网几乎没有任何实质价值。公众不仅无法获取案件的具体信息,还会对办案人员的态度和能力产生怀疑。公开裁判文书已逐渐成为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通例,一份具有说服力的裁判文书,能通过其立场、论据、说理,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甚至学术价值。司法人员的专业化是建立现代司法,实现司法公开的关键的第一步。司法专业程度提高有助于抵御不当干预,实现司法独立,扩大司法信息公开范围需要司法专业化的支撑。司法专业化、加强司法职业伦理建设应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前提。

    (四)明确司法公开范围。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公开倾听民意,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关切,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参与审判活动、知悉审判工作信息、监督审判工作的权利,但绝不能因此妨碍司法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既涉及群众权利保障问题,也涉及审判秘密保护问题。人民法院一方面应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另一方面也应注意保护审判秘密。在公开司法信息时,还要注意保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是我国目前规定司法公开范围最全面的的司法解释,以此为基础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又将是司法公开内容的进一步细化,成为法院司法公开的具体依据之一。但是,仅依据宪法和三大诉讼法对司法公开所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仍然不能明确司法公开的范围,对于司法公开的范围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在法院工作人员信息公开方面,现行法律和《六项规定》中并没有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我国应当借鉴国内外成功的做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细化关于法院工作信息公开的规定。

    (五)强化司法公开时效。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开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完整地依法公开司法信息。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应当在合理时限内尽快公开,确保当事人和公众及时知悉法院工作,以便有针对性加强监督。目前,我国法院网站公开信息滞后现象普遍发生,如开庭公告发布时间不及时等,还有的法院甚至公开的是几年前的裁判文书。公众不能有效的通过法院网站了解到近日法院开庭的信息,这样不能有效地鼓励公民参与法治建设,不利于民主参与与司法改革相结合。同时,案件裁判文书的迟延公布也不利于公众对案件信息的及时掌握。我国法院应当尽快通过立法制定有关信息上传的时间标准,从立法上保证司法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各级法院也应当在司法公开实践中贯彻执行及时公开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六)构建多元宣传渠道。当前,我国很多法院网站都设立了“法院概况”、“诉讼指南”、“裁判文书”、“法院公告”等栏目,还有一些法院在网站首页专门开辟了司法公开活动专栏,提供信息公开目录导航,方便公众更快捷准确地查找信息。应当提高网站的简洁性和易用性,同时加强有用信息的公开力度,并且针对不同的信息类型划分出相应的版块,使公众在访问法院网站的同时能够一目了然。重视“网上法院”建设,实现民意沟通与司法公开的融合互动。从网上司法公开系统的构成要素看,应该包括两部分,即向公众开放系统和当事人开放系统。向公众开放系统中,可包括诉讼指南、立案信息、开庭公告、庭审现场、执行信息、鉴定拍卖、裁判文书、典型案例、重大案件审判情况等审判信息,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审判工作报告、工作动态信息、法院人员状况、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等审务信息。向当事人开放的司法公开系统中,可包括案件流程查询、电子阅卷等。两个系统均应设置公众评价模块,随时收集民众对司法公开工作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结语

    总之,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不仅要求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作为公民的行为准则或规范,更重要的是,法治的存在以其本身的价值取向为支柱,它蕴含着人类对公平、文明、秩序、和平等理想的追求,要求法从制定到实施的整个过程,对任何社会主体都是公正的。司法作为使法治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关键环节,是实行法治的保障,要求其公正是必定无疑的。因而,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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