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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均有损伤 事故责任者被诉赔偿
发布时间:2015-07-28 13:14:43


    本网讯(张瑜)  两轿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其中一方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另一方因此次事故产生近万元的修理费,双方就该笔费用无法达成协议,事故责任方被诉。2015年6月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卞章杰赔偿原告周琦翔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车辆维修费9880元。

    2015年4月29日,被告卞章杰驾驶贵A7478U号小型轿车从贵阳往毕节方向行驶,18时30分行驶至贵毕路黔西县同心商贸城红绿灯处时,与原告周琦翔驾驶的渝B285A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2015年5月4日黔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0150429183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卞章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5月20日,原告周琦翔垫支渝B285A8号小型轿车修理费9980元。

    就该笔修理费用,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协议,2015年5月21日,周琦翔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自己因修车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黔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201504291830号)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卞章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周琦翔的赔偿责任。对于车辆修理费,原告提供了有效的发票,被告未能提供对该发票予以否认的相关证据,该修理费票据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因此对原告主张的修理费用9980元,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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