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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要求撤销行政机关变更公司负责人被驳
发布时间:2015-07-29 11:08:02


    本网讯(张瑜)  一公司31名职工以该公司变更负责人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为由,将作出变更登记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行为。2015年7月3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行政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郝永建、燕兴志等31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郝永建、燕兴志等31人系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以下简称公司)职工。2014年5月17日,公司以2014(03)号《关于任命郝萍为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工程处负责人的决定》免去第五工程处负责人郝永光的职务,任命郝萍为第五工程处负责人。2014年6月17日,公司向被告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将第五工程处负责人郝永光变更为郝萍,并提供了相关证件。被告对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将第五工程处负责人郝永光变更为郝萍的变更登记。

    2015年4月8日,原告以被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正)》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查其形式要件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主张,由于负责人的任命系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任免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不属于被告的审查范畴,如原告认为对郝萍的任命违反法律规定,可依法通过其它途径予以解决。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负责人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被告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对原告郝永建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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