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赠与房产后被赶出 女子起诉撤销获维权
发布时间:2015-04-24 15:12:01


    本网讯(胡建伟)  近年来,由于协议离婚、亲友关系、业务合作等原因将房产赠与他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当事人将房产赠与他人后,就直接丧失房产所有权吗?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行使撤销权撤销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最终因赠与合同未生效获支持。  

    原告王欣与被告罗海于2010年5月结婚,2011年生育一男孩小罗。后因感情破裂,原告王欣与被告罗海于2014年3月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原告王欣享有一半份额,王欣自愿将这一半份额赠与给儿子小罗(3岁)。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王欣因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二层居住。2014年10月,被告罗海以原告已丧失房屋所有权、无权再在房屋中居住为由,强行要求原告交出房门钥匙,并将原告赶出房屋。原告离开后,被告将房门锁全部更换,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原告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享有部分份额的房屋赠与给儿子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该赠与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诺成、单务、无偿、移转财产权利的非要式合同,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取得合同利益不需要偿付代价,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受赠人订立的赠与合同,无须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即为有效。本案中原告自愿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份额以协议的形式赠与给儿子,而根据现有材料并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受赠人不接受赠与,应认定该赠与合同成立。但合同的成立并不表示就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生效要件。《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本案中原告赠与房屋的合同要生效,则需要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原告可以通过撤销赠与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一审法院作出了撤销该赠与行为的裁判。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