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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参与暴力阻碍执法赔钱获刑7个月
发布时间:2015-08-05 13:47:57


    本网讯(张瑜)  2015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忠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5年1月9日下午,黔西县素朴镇学堂村村民王某某之父死亡,黔西县殡葬管理局局长杨延林带领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会同素朴镇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等十余人前往王某某家中进行殡葬宣传,要求对死者进行火化。该工作遭到死者亲属即被告人李忠英等人的阻挠,李忠英不仅将正在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用于拍摄现场视频的摄像机砸坏,并参与围攻执法人员。杨延林等人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撤离现场。经鉴定,被毁坏摄像机价值11160元。

    案发后,李忠英家属赔偿素朴镇政府经济损失20000元,其行为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忠英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鉴于归案后,李忠英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且事发后,李忠英家属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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