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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无牌摩托车冲卡撞伤民警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7-07 11:35:18


    本网讯(覃世武)  广西浦北县一“80后”男子陈海洋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遇到交警查车不但不配合,反而还不顾他人安危冲卡逃跑,将依法执勤的民警撞倒受轻伤。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海洋拘役五个月。

    2015年4月8日13时许,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张黄中队在G209国道浦北县张黄镇学堂村委会高坝山村“中国石油”加油站路段依法执勤。当天15时30分许,被告人陈海洋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去到此路段,执勤人员廖均挺打手势示意被告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但被告人陈海洋为了逃避检查,没有减速停车,反而加速冲行,将执勤人员廖均挺撞倒受伤。经鉴定,廖均挺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海洋的家属赔偿给廖均挺经济损失合计5842.26元人民币。

    另查明,被告人陈海洋因逃避交警执勤检查而强行冲卡,撞伤执勤人员,于2015年4月8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往浦北县行政拘留所执行。2015年4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即日被送至浦北县看守所羁押。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海洋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交警设卡查车是为了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行动,公民应当配合检查。无证驾驶如被查获,可能被行政拘留或罚款。但是,为了逃避检查,暴力抗拒检查,致人轻伤,则会构成妨害公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陈海洋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遇公安民警设卡,为逃避检查,强行冲关,致使执行公务的民警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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