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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赌债非法拘禁“债务人” 三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8-07 10:50:53


    本网讯(廖长春)  7月31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索要债务非法拘禁案件,以被告人曾凡龙和雷香英、陈林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1年。

    2014年6、7月间被告人雷香英与徐某一起赌博时产生了非法债务。同年10月14日,雷香英得知徐某住在泰宁县一宾馆后,便与陈贤达(另案处理)商议一起到泰宁找徐某要钱,并许诺给予酬劳。2014年10月16日7时许,陈贤达召集被告人陈林、曾凡龙并告知欲帮雷香英追债一事,陈林、曾凡龙表示同意。随后,他们四人租车从南平前往泰宁。当日9时许,他们四人到达泰宁,将车停在泰宁县一宾馆停车场等候徐某。当日11时许,徐某从该宾馆出来,陈贤达、陈林、曾凡龙上前强行将徐某拖上车,其挣扎不肯上车,陈林就用水果刀捅了徐某的屁股一刀(左臀中部锐器刺伤,创口长2.3CM,构成轻微伤),随后徐某被强行拉上面包车返回南平。在车上陈林一手搂住徐某的脖子,一手敲打徐某的头,陈贤达则用脚踩住徐某的肚子,至徐某不反抗为止。离开泰宁上高速不久,徐某因伤口流血要求下车包扎,雷香英不同意,且一直逼徐某写欠条、还钱。当日13时许,被告人雷香英等人到达南平,将徐某带至南华医院包扎伤口。在包扎期间,他们四人逼迫徐某写了一张欠雷香英8.6万元、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16日的借条。因雷香英发现还款时间未到,于是又叫徐某重新写了一张还款日期为2014年10月10日的借条。随后,雷香英等人继续将徐某拘禁在车上,逼其还钱,徐某将随身携带的1万元现金交给雷香英后,直至当晚22时许,雷香英、陈林才让徐某离开。之后,被告人雷香英给了他们三人每人500元和租车费300元。2014年10月17日、11月2日、12月26日,被告人雷香英、曾凡龙、陈林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为索取非法债务采用暴力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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