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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杀人案
发布时间:2015-08-27 11:39:16


庭审现场。

    本网讯(冀天福/文 贾共鑫/图)  8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内黄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庆波、张芳廷故意杀人一案,省高院副院长袁永新担任审判长主持庭审。

    张芳廷系被害人张民安堂叔,2013年张芳廷要收回曾让张民安种面积有两分大小的一块地,但张民安认为已经种该地十几年了,是自己家的。张芳廷家未经张民安同意的情况下,在该地块上种上麦子,张民安知道后逐将该块地上的麦子铲掉,张芳廷家要求张民安赔偿300元钱,张民安不同意,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2月16日13时许,在内黄县高提乡王营村,张庆波(张芳廷的儿子)遇到被害人张民安并向其索要300元钱而发生争吵,后张芳廷赶到也参与争吵,继而双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张民安用刀将张芳廷头部划伤,张芳廷将张民安摔倒,用身体压住张民安,并指使张庆波殴打张民安;张庆波即用木棍击打张民安头部,并捡起张民安的刀具朝张民安背部及臀部捅刺。张民安妻子李麦芬见状后,持铁锨击打张芳廷,张庆波从李麦芬手中夺过铁锨又朝张民安头部猛击数下,致张民安头部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张庆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芳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责令二被告人赔偿李麦芬、张鑫磊、张鑫豪、韩九爱、张付堂经济损失18979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分别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诉。

    9:00,随着法槌的铿锵响声,审判长袁永新宣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现在开庭”。庭审采取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进行。

    在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阶段,检察员针对案发前因、张庆波、张芳廷在犯罪过程中分工和作用及量刑情节等争议焦点和上诉理由,分四组向法庭出示证据,并出示了二审新调取证据,主要是辨认说明和情况说明。第一组证据,证明本案的案发前因;第二组证据,证明本案认定张庆波、张芳廷实施犯罪;第三组证据,证明张庆波、张芳廷实施犯罪的过程;第四组证据,张庆波报警及被抓获过程,证明张庆波虽有报警行为,但不构成自首。法庭组织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检察员出示的四组证据和二审新调取证据进行了质证。

    法庭调查结束后,在法庭辩论阶段,检辩双方围绕本案当庭出示的证据、案件事实的认定、定性及量刑情节等问题进行了辩论。辩论中,审判长总结出案件定性上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和上诉人张庆波是否构成自首两个争议焦点,并引导检辩双方分别围绕争议焦点发表了意见。法庭还围绕该案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长袁永新说:“本案是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严重刑事案件,教训十分深刻。此案的发生再次警示人们要相互礼让,理性行事,从道德层面上讲,勿以恶小而为之,从法律层面上讲要守住法律底线,发生矛盾纠纷后,要相信法律,主动找有关组织协商解决,不能私力解决,共同构建文明、进步、法治、和谐的社会”。

    辩论终结后,张庆波、张芳廷分别作了最后陈述。张庆波当庭痛哭流涕,他向法庭陈述:“我认罪,我悔改,我要向被害人说一声:我错了!”张芳廷陈述:“我在这里郑重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给被害人赔偿,争取被害人的谅解,我服从法院的判决!”

    庭审持续了四个小时,13:00,审判长袁永新宣布:“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宣判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现在休庭”。

    为增加庭审的普法社会效果,邀请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100多人旁听庭审。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组成人员组织参与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了座谈,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委员们对省高院到基层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邻里之间、亲戚之间的杀人案件,在农村这样的事情很多,所以,省高院来这里巡回审判很有教育意义。省人大代表张丽平说:“省高院到基层开庭,巡回审判,体现了省高院对基层的重视。这是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很多有教育意义,法院要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宣传和普法。同时,我们经常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法院的工作,关注工作是代表的职责,并积极参与民间矛盾化解工作,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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