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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夜放烟花左眼被炸瞎 伤者起诉获赔37万
发布时间:2015-08-27 09:30:48


    本网讯(龙琴)  除夕夜,大街小巷爆竹声声不断,烟花更是缤纷绽放,在一片喜庆祥和的气氛中,张剑怎么也不会想到,点燃的烟花突然炸筒,并炸中他的左眼导致失明,事后多次请求赔偿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由销售者、生产烟花的厂家连带赔偿张剑37万余元。

    2014年1月30日除夕夜晚上8点钟左右,张剑和家人们开开心心来到楼下,准备放烟火庆祝春节。这些烟花是张剑在一周前在街上一家福来爆竹烟花店购买的,张剑点燃一个50发的组合烟花后,烟花第一发的时候突然从底部爆炸,顷刻之间一枚火星正中张剑的左眼。家人火速将张剑送往医院救治,病情诊断为左眼球破裂,医生为张剑紧急进行了眼球摘除手术,之后植入了一枚义眼。出院后经鉴定,张剑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而手术前后也花费了几万元,对张剑的家庭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张剑将烟花的经销商和生产商一并诉至法庭,要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41万元余元。一审法院判决经销商、生产商赔偿张剑损失37万元,生产商不服,认为事故发生属于张剑操作不当,其不应承担责任,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剑购买的烟花燃放时烟花弹从底侧部炸出,且经鉴定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不符合GB24426-2009B标准,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应视为缺陷产品。生产商主张张剑点燃烟花操作不当,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不属于免责事由,遂二审驳回了生产商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据此,张剑获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抚养人生活费等在内的赔偿金37万余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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