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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男子因邻里纠纷互殴致对方轻伤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8-31 09:58:40


    本网讯(葛春兰)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龚之晓、龚之梅犯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龚之晓、龚之梅均系同村村民。2015年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龚之梅因被告人龚之晓家新砌的院墙角过界之事,两人发生冲突。第二天7时许,被告人龚之梅手持铁棍撬被告人龚之晓家院墙角石头,龚之晓手持两齿耙赶来劝阻,因劝阻无效后双方就扭打在一起。事后,经检查两人均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龚之梅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龚之晓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5年8月11日,经当地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龚之晓、龚之梅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龚之晓的医疗费等损失折抵被告人龚之梅的医疗费等损失后,再由被告人龚之晓一次性赔偿龚之梅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6000元(不包括龚之晓先前已付给龚之梅的6000元医疗费)。被告人龚之晓、龚之梅互相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龚之晓、龚之梅因邻里之间的墙基引发纠纷,互相故意伤害对方的身体,分别致对方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龚之晓、龚之梅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互相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庭审中双方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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