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储德水) 一男子因樟树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便谋划寻找樟树采挖出售获利,没想到构成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8月28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院审理一起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以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彭有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千元。
被告人彭有成在其同事程某家吃饭时,与程某的亲戚倪某认识,期间谈起采挖樟树牟利,希望倪某能在上饶周边帮助寻找树源。倪某回到上饶后,将此事告诉与其一起做砂石生意的邱某,请求帮助寻找樟树树源。2012年10月,在倪某和邱某的帮助和协调下,被告人带着程某先后三次到信州区某农村里看树、选树,并经邱某支付少量定金。第三次看树时,被告人请了六个雇工来到上饶,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并取得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在信州区某农村,非法采挖野生樟树6株(8枝桠,胸径34到44厘米之间),后因故未能运出。经上饶市信州区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采挖的樟树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蓄积量为8.96立方米,市场价值约48000元。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有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樟树(香樟),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且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彭有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具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作出上述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