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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妇嫌樟树挡菜园光线请人砍伐 4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8-06 09:52:42
本网讯(袁娟) 有时候犯罪起源于愚昧和自私,八旬老妇因为自己院子里的一棵樟树挡了自家菜地的阳光,请人砍伐被人举报,四人均获刑。近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法院以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招凤管制一年、刘章球管制二年、刘基锋管制二年、刘基镇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郭招凤家的菜园内有1棵野生樟树(香樟),郭招凤嫌该樟树遮拦了其菜园的光线,遂多次提出要刘章球砍掉,并承诺将砍掉的樟树送给砍树的人。2012年10月14日,刘章球得知刘基锋建祠堂需要樟树后,找到刘基锋提出砍掉被告人郭招凤家菜园内的那棵野生樟树,并卖给刘基锋,刘基锋表示同意。二人遂于当日下午来到郭招凤家,由刘章球将郭招凤家菜园内的那棵野生樟树锯倒,并按刘基锋的要求制成62厘米长的原木11根。刘基锋遂打电话要刘基镇开车来将樟树运走。刘基镇开车来后,刘章球、刘基锋、刘基镇即将樟树原木装上车,在准备运走时,因群众举报,公安人员赶到现场,4被告人即弃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郭招凤、刘章球、刘基锋、刘基镇所采伐的该棵樟树的材积为0.3383 立方米,折立木蓄积0.5205立方米。 案发后,郭招凤、刘章球、刘基锋、刘基镇于当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招凤、刘章球违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管理规定,明知在没有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郭招凤邀请被告人刘章球非法采伐樟树,而被告人刘章球予以非法采伐樟树,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刘基锋违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管理规定,明知在没有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收购被告人刘章球非法采伐的樟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刘基镇违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管理规定,明知在没有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帮被告人刘基锋非法运输被告人刘章球非法采伐的樟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郭招凤、刘章球、刘基锋、刘基镇的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郭招凤、刘章球、刘基锋、刘基镇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郭招凤、刘章球、刘基锋、刘基镇分别予以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郭招凤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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