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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四次收购赃车并出售被判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5-09-10 16:19:08
本网讯(夏小洁)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黄陆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陆全在明知对方所售摩托车系赃车,且不能提供该车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的情况下,多次以明显低价从王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摩托车。具体分述如下: 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陆全在丰城市淘沙镇一村委会门口,以1600元的价格从王某手中购买了一辆蓝色本田金锋锐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黄陆全以17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熊某。经查,该车系杜某于2009年6月份左右停放在樟树市大桥街道一小区内被盗。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00元。 2011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陆全在丰城市拖船镇一村组,以2000元的价格从王某手中购买了一辆灰色的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黄陆全以22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聂某(另案处理)。经查,该车系严某于2010年7月份停放在樟树市区一家麻将馆门口被盗。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812元。 2011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陆全在丰城市拖船镇一村组,以500元的价格从王某手中购买了一辆黄色的豪爵喜之星踏板摩托车。经查,该车系邹某于2011年7月1日停放在樟树市某小区楼下时被盗。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 2014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陆全在丰城市淘沙镇,以2000元的价格从王某手中购买了一辆紫红色的豪爵男士摩托车。事后,被告人黄陆全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聂某,聂某以同样的价格卖给了江某,江某又以同样的价格卖给了范某。经查,该车系周某于2013年7月份停放在丰城市某小区楼下时被盗。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 案发后,上述涉案摩托车均已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陆全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黄陆全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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