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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青年贩赃车并结伙入室盗窃被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5-05-13 10:50:07


    本网讯(兰珊)  俗话说,“偷抢如能得富贵,世上难有勤劳人”,可临沭一市民却偏偏总想不劳而获,为捞便宜不惜以身试法,既图便宜贩卖赃车,又与人结伙入室盗窃,正所谓“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最终免不了刑法的制裁,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对被告人耿迪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刑7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以盗窃罪判处罚金2千元,二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1.7万元(限期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9年12月出生的耿迪系该县居民,中专文化。2014年9月26日9时许,耿迪和“文康”、“黄毛”(均另案处理)在临沭县一小区楼陈某艳的住处,盗窃价值740元的电脑一台、价值300元的银项链一条。因失主报警,3天后警方便迅速破案,将耿迪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耿迪处扣押上述盗赃物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2014年4月,耿迪经人介绍,从郭某献(另案处理)处低价购买红色轿车1辆,后经人介绍又以低价将该车卖给冯某斌(另案处理),经查该车系临沂市民王某涛的被盗车,鉴定价值为5.8万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今年1月23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迪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迪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在盗窃犯罪中为从犯”的意见,经查耿迪仅是驾车拉着同案犯往返盗窃地点及在外面望风,并未直接实行盗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故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及退缴所盗全部赃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车辆被追缴”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耿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系从犯,对盗窃罪应当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退赃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所犯各罪均从轻处罚。被告人耿迪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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