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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讨好女友挪用合伙加工厂资金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9-11 15:02:04


    本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  该男子与朋友合伙开办公司,当得知女朋友银行贷款急需还钱时,为讨好女朋友,竟利用在合伙公司管钱的便利条件,挪用公司资金帮女朋友还款。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周维果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被告人周维果和李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宜春市袁州区某不锈钢设备加工厂。被告人周维果作为法人代表负责保管该加工厂公账上资金。

    2013年5月,被告人周维果私自取出合伙加工厂资金42000元,借给其女朋友唐某某用于归还银行贷款。2013年11月,李某某等三股东查看账目时发现资金被挪用行为。2013年年底,被告人周维果在股东分红时将上述挪用资金归还。

    2013年底,被告人周维果代表合伙加工厂与江西省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合同。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周维果向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13400元货款转入女朋友唐某某银行账号,同年12月11日,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将13400元货款转入唐某某的银行账户中;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周维果向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26200元货款转入唐某某银行账号,2014年1月15日,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将26200元货款转入唐某某的银行账户中;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周维果向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14594元货款转入唐某某银行账号,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4590元给被告人周维果,并于2014年3月28日将10000元货款转入唐某某的银行账户中。尔后,被告人周维果从上述转入唐某某银行账户的货款中挪用54000元用于其商贸行的经营。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周维果承诺在7月12日前归还此货款。7月14日,被告人周维果未归还此货款,李某某到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报案。7月24日,被告人周维果家属归还54000元货款至李某某等人,李某某等人同意谅解被告人周维果。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维果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只是辩称他挪用厂里资金事先没告知其他股东,是怕他们不同意,当时自己非常急需现金,所以想先取出来,等资金周转过来后再将挪用的资金还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维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企业资金42000元,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企业资金54000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维果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周维果已取得公司股东李某某等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周维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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