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执行工作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海城区法院执行法官不辞辛劳助残疾人维权
发布时间:2015-09-14 15:27:51


    本网讯(李春瑶)  近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执行综合办公室迎来了一位老父亲,他是申请执行人吴某的父亲,也是她的委托代理人。当他看到工作人员已将48600元扶养费转入他女儿的账户时,不禁对林法官连续几个月的奔波辛劳表示连声感谢,也对女儿将来的生活充满了希望。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原是夫妻关系,2004年10月1日吴某因车祸致伤被送至北海市人民医院治疗两个半月,出院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全需他人扶助,居住在其父亲家中,由其父亲在生活上进行照顾。吴某认为郭某作为自己的丈夫,没有尽到对自己的扶助义务,遂将郭某诉至法院。后经海城区法院审理,判决郭某从2006年6月份开始在每月的30日前支付扶养费给吴某至吴某恢复劳动能力时止。判决生效后,郭某有支付扶养费给吴某,但从2009年3月份开始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扶养义务,吴某遂向海城区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郭某支付扶养费,但郭某拒绝履行义务。

    在详细了解案情后,鉴于此案关系到吴某与郭某两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并且此案在现实生活中具有指引和教育意义,林法官以十分慎重的态度对待这个案件。因郭某总是不出面,均是其母亲姚某与法院联系,林法官体谅两位老人家年事已高出行不便,主动到双方当事人家里开展工作。如今两个家庭各居一方,不再联系,她就奔走两地,做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给他们解说人情法理。她了解到现今申请执行人吴某与父亲生活,平时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被执行人郭某平时靠开摩的和打零工维持生活,每个月的收入并不稳定,后经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郭某同意一次性支付从2009年3月份至2015年12月份共81个月的扶养费给吴某,每个月仍是600元,合计48600元,并同意从2016年1月份开始,以后每年年底前一次性支付一年的扶养费给吴某至吴某恢复劳动能力时止。这一新的还款计划改以前的按月支付为按年支付扶养费,不仅可以缓解双方家庭如今尴尬的关系,打破现今的僵局,也给了郭某更多的筹钱时间,确保其将来的履行能力,也保证了吴某将来扶养费的实现。

    经过林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照这一还款计划执行,达成了执行和解。之后郭某按照还款计划将48600元扶养费汇入了法院的账户,法院亦已将该执行款退还给了吴某,也就有了开头的那幕场景。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