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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邻里纠纷多次砸毁他人财物 毁物者领刑
发布时间:2015-09-14 10:59:48


    本网讯(杨晨)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湘潭男子因与邻居发生土地纠纷,多次持铁锤、锄头等物砸毁邻居家财物。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祖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杨祖泉因与蒋运霞之间有土地纠纷,多次在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梅花村何家组砸坏蒋运霞之子被害人蒋小兵家猪栏屋玻璃、地板、屋顶等。

    2013年12月31日、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杨祖泉二次使用铁锤砸坏被害人蒋小兵家猪栏屋窗户玻璃等财物。

    2014年1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杨祖泉使用铁锤砸坏被害人蒋小兵家猪栏屋屋顶,公安民警赶到后对其进行了制止,并没收了其铁锤。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造成损失价值8210元。

    2014年1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杨祖泉使用锄头砸坏被害人蒋小兵家猪栏屋屋顶,公安民警赶到后对其进行了制止。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中心鉴定:此次造成损失9626元。

    2015年6月1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祖泉的儿子杨建龙与被害人蒋运霞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杨建龙将被害人被损坏的猪舍修理好。蒋运霞对杨祖泉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祖泉多次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祖泉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祖泉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祖泉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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