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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还高利贷诈骗46人千余万元获刑13年
发布时间:2015-09-15 10:22:05


    本网讯(易灿)  为了偿还高利贷而虚构事实骗取46名被害人钱款1496万元,日前,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备受当地关注的被告人韦红艳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红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被告人韦红艳退赔李庆碧等46名被害人共计766.15万元。

    被告人韦红艳,女,1976年出生于广西都安县,捕前系都安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职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韦红艳因向他人借15万元高利贷无法偿还后,编造其经营化肥厂、投资做饲料、钩机、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投资等理由,并许诺给3%-4%的月利率多次骗取同学同事钱款。为骗取信任,韦红艳取得投资者的资金后,依照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兑现承诺的高额回报,营造开办的企业实力雄厚、利息回报及时的假象,以诱骗借款人继续加大资金借出。

    被害人韦某与被告人韦红艳系同事。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韦红艳以经营化工厂等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承诺支付月利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多次骗取韦某共计144万元。案发前已归还89.60万元,尚有54.40万元无法归还。

    被害人韦某某与被告人韦红艳系同学关系。2012年2月27日、2013年10月30日,韦红艳以经营复合肥厂、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给付月利息4%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两次骗取韦某某5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32万元,尚有18万元无法归还。

    被害人李某是当地小有名气的老板,但仍经不起有高利息回报的诱惑,先后中套被骗245万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韦红艳以投资化肥厂、机械厂和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以许诺月利息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李某共计245万元。案发前已归还83.09万元,尚有161.91万元无法归还。

    2009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韦红艳以经营化肥厂、投资做饲料、钩机、房地产等生意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以给予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通过借贷方式,先后骗取李某等46人共计1496万元。至案发时,造成766.15万元无法偿还。

    2014年1月25日,因捏造的虚假项目逐步败露,无力偿还巨额借款,被告人韦红艳到都安县公安局投案。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韦红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韦红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红艳违法所得766.15万元,依法应予退赔各被害人。

    据此,都安县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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