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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犬伤人因赔偿起纠纷 法官调解定纷止争
发布时间:2015-09-16 09:06:19


    本网讯(张小涛 王之春)  2015年9月1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张梅当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00元,这次调解又一次践行了司法为民的理念,树立了人民法院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

    据了解,原告张新于2015年7月12日在被告张梅门外,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随后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双方就医疗费等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经村委会、中站区诉调对接中心多次调解未果,原告张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500余元。

    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进行判前释法,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明饲养动物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归责原则等,结合情理、事理、法理悉心调解。

    近日,原告张新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原告张新撤诉。本案的调解处理,及时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和谐诉讼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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