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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采伐长叶榧被判刑1年10个月
发布时间:2015-09-22 10:49:20


    本网讯(廖长春)  9月18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长叶榧案件,以被告人张胜杰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

    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驾驶二轮摩托车,携带单手锯、柴刀、钢卷尺等作案工具,多次到泰宁县洋川村“大浪排”山场盗伐了3棵长叶榧中的6根分枝,该3棵长叶榧仍留有分枝。造材后,被告人将长叶榧原木用摩托车运至其老房子处存放。经鉴定,被盗伐的树木系长叶榧,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量1.1506立方米。

    2015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驾驶三轮摩托车,携带锄头、单手锯、柴刀、绳子等作案工具,伙同他人到泰宁县杉城镇长兴村“胜坑垅”山场共同盗伐长叶榧1株,随后两人用三轮摩托车将造材后的3桐长叶榧原木和1个长叶榧树兜一起运至被告人的老房子处存放。经鉴定,被盗伐的树木系长叶榧,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量0.2912立方米。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经通知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另查明,被告人非法采伐的林木属国家级生态公益林。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为牟取私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批准,单独和伙同他人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长叶榧1株及非法采伐3株长叶榧中的6根分枝,立木蓄积量1.4418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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