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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公务员伙同村民贪污国家专项补助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9-23 09:07:31


    本网讯(江世金)  两名在职在编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勾结当地村民多人,以虚报方式套取国家专项补助款3万多元。最近,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对该案件依法作出一审有罪判决。

    被告人王正军,男,原任融安县潭头乡水产畜牧兽医站站长。被告人彭懂平,男,原任融安县沙子乡水产畜牧兽医站站长。被告人肖宇辉,男,融安县潭头乡农民。

    2011年4-5月,被告人王正军在任融安县潭头乡水产畜牧兽医站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潭头乡2009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养殖业扶持项目引种补助款的工作过程中,伙同被告人彭懂平、肖宇辉,以假冒潭头乡红岭村退耕还林户村民毛某、许某的名义申报补助的方式,套取潭头乡2009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养殖业扶持项目引种补助款10350元。

    2011年4-5月间,被告人王正军伙同被告人彭懂平,套用潭头乡红岭村村民刘某的养猪场,以潭头乡红岭村退耕还林户肖某的名义套取潭头乡2009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养殖业扶持项目引种补助款3400元。

    同期,被告人王正军又伙同被告人彭懂平及村民明某华,以明某华的名义虚报养猪头数的方式,套取潭头乡2009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养殖业扶持项目引种补助款4600元。得款分给明某华1200元后,被告人王正军将余款3400元据为已有。

    2011年4月,被告人王正军还伙同被告人彭懂平截留了潭头乡2009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养殖业扶持项目引种退耕还林户苏某平补助款3800元、苏某补助款600元、苏某光补助款2100元、苏某夫补助款2600元、明某补助款2450元、明某安补助款750元、李某补助款150元,共计12450元。

    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掌握被告人王正军涉嫌贪污的事实后,于2014年12月10日通知被告人王正军到案接受询问,其到案后如实交待伙同彭懂平、肖宇辉共同贪污的事实。根据被告人王正军的交代,反贪局于同日通知被告人肖宇辉到融安县潭头乡派出所接受询问。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彭懂平主动到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王正军已退缴涉案款16800元,被告人彭懂平已退缴涉案款8000元,被告人肖宇辉已退缴涉案款6000元。

    案件经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融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正军、彭懂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勾结被告人肖宇辉等人,以虚报方式套取国家专项补助款,其中,被告人王正军、彭懂平共同作案4起,涉案金额30800元,被告人肖宇辉参与作案1起,涉案金额10350元,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正军、彭懂平、肖宇辉犯贪污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正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懂平、肖宇辉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正军、肖宇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能退出所得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懂平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且能退出所得赃款,依法亦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日前,融安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正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被告人彭懂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被告人肖宇辉犯贪污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被告人王正军退缴涉案款16800元、被告人彭懂平退缴涉案款8000元、被告人肖宇辉退缴涉案款6000元,共计30800元,全部退回融安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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