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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道被撤销缓刑收监
发布时间:2015-10-08 15:36:34


    本网讯(储德水)  缓刑是社区矫正的类别之一,缓刑犯应当按照判决规定的时间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违反规定,法院可以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法院撤销一起缓刑案件,裁定对缓刑犯余小东收监执行,执行原判决刑期一年六个月。

    余小东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1日被上饶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为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余小东于2014年9月12日到上饶市信州区司法局报到,实行社区矫正,经司法局确定,由上饶市信州区司法局东市司法所负责余小东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余小东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按规定时间到东市司法所报告,上饶市信州区司法局分别于2015年1月7日,2015年7月1日,2015年8月3日三次对其警告,罪犯余小东仍不改正。执行机关至今联系不上余小东。

    法院认为,罪犯余小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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