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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承诺如离婚房产赠妻未过户 反悔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10-08 09:29:20


    本网讯(漆常青 舒敬讲)  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丈夫赠房产给妻子又反悔的离婚案件。

    经查明,2011年8月,原告杨松南和被告王思露通过网络相识恋爱,2012年5月订婚。结婚前,原告给被告礼金6万元、金手镯一副、金项链、金手链各一根、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同年11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3年2月,双方生育一女儿。婚后,原告认为被告隐瞒了真实年龄,被告认为原告与其前女友存有婚外恋等原因,双方发生争吵,感情不和。2013年1月22日,原告写下转让书一份,载明:“自愿将本人所在靖安凤凰花园房产无条件转让给妻子王思露。如我二人今后离婚,房产自动归王思露所有,本人将供房至离婚后壹年为止。此据,杨松南。”2014年2月25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此后夫妻关系未有任何改善,双方继续分居生活至今。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和撤销赠与房产的承诺。

    另查明:原告婚前在靖安凤凰花园购买了房屋一套,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每月从其工资卡中支付按揭贷款1140.6元,截止2015年4月,已支付按揭贷款34218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较短,且共同生活期间相互猜疑,经常发生争吵。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且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又起诉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争议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原告提出不同意转让该房产,且该房产并未进行过户登记,故对被告要求房屋归其所有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该房屋系原告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已支付按揭款共计34218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婚生小孩监护权,原告同意小孩由被告抚养,故小孩由被告王思露抚养为宜。关于彩礼,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彩礼及金银首饰的诉求,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杨松南与被告王思露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王思露抚养,原告杨松南每月负担小孩生活费500元。小孩的医疗费、教育费凭正式发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婚后共同财产:已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34218元归原告杨松南所有,原告杨松南补偿被告王思露2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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