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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为筹毒资盗窃他人车辆均被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5-10-08 09:52:31


    本网讯(覃世武)  俗话说“夫妻齐心,其力断金。”夫妻之间只要同心协力,也没有办不成的事。然而,为了凑钱吸毒,广西浦北县就有这么一对“夫妻大盗”。李云、陈凤“齐心协力”深夜流窜盗窃他人车辆,最终双双被判刑。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夫妻共同犯罪案件,以盗窃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陈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李云与陈凤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27日凌晨5时许,李云向陈凤提出盗窃摩托车变卖筹集毒资的建议,之后两人便流窜至浦北县张黄镇一小区内,由李云负责望风并指使陈凤盗窃苏某某停放于一楼走廊处的“绿源”牌助力车一辆。盗窃得手后,李云将车辆推到张黄镇建设路修理店内修理,后被路过的苏某某认出被盗车辆,在张黄镇派出所民警的帮助下追回被盗车辆,后李云、陈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的“绿源”牌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410元。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云、陈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云、陈凤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积极实施犯罪,均是主犯,被告人李云提出犯意,指挥被告人陈凤实施盗窃并负责处理被盗车辆,所起作用较大,量刑时应有所区别。二被告人为筹集毒资而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窃财物经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了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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