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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还债”后向债务人追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10-09 09:32:20


    本网讯(舒敬讲 漆常青)  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徐荣(债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余人疆(担保人)3万元及利息13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余人疆、被告徐荣与黄先生均系朋友关系,但原、被告并不相识。2014年7月6日之前,黄先生要原告余人疆为其朋友进行借款担保,余人疆表示同意。

    同年7月6日,原、被告与黄先生三人一同开车来到靖安县双溪大道某商行门口,黄先生留在车上等,原、被告进到商行。商行内的余文进拿出一份写好了借款内容的借条,要原、被告签字。借条载明:“今借到余文进人民币叁万元整,两个月归还。此据,今借人:徐荣。”被告徐荣在借款人处签下今借人徐荣以及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号码等。原告余人疆在担保人处签下担保人余人疆、身份证号、电话号码以及承诺在2014年9月6日前归还,如违约由担保人负责偿还等。双方还分别按下了指纹。然后,余文进将3万元交于被告徐荣点数。点数完毕后,徐荣拿着钱与余人疆一同上了黄先生停在门口等候的车,三人一同离开。

    因被告徐荣未按约归还借款,余文进找到原告余人疆要求归还借款。2014年12月,原告余人疆便将3万元归还给了余文进,并支付1300的利息。余文进将借条原件交给原告余人疆。此后,原告向被告进行追偿未成,于2015年4月23日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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