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私下买卖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院判买卖无效
发布时间:2015-10-10 09:20:42


    本网讯(吕志豪 王陈阳)  河南省固始县一个体户与他人绕过土地管理部门,私下买卖国有土地使用权起纠纷,双方对簿公堂。2015年10月9日,固始县法院认定该买卖协议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判决卖方返还价款。

    法院查明,2011年3月27日,被告马自健与原告王伟杰签定《土地买卖协议》,马自健以52万元的价格出让其位于蓼北路民族新区的拆迁安置地七间(每间宽4米、长18米)给王伟杰。马自健保证转让土地产权清楚,并保证王伟杰能正常施工建设,否则全额退款,并按月利一分支付利息。协议签定后,王伟杰通过银行转给马自健52万元。

    之后,当王伟杰准备施工建房时却意外的发现所转让土地存在纠纷,该块安置地已有他人施工建房完毕,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王伟杰要求被告退还转让款52万元,并按约定承担利息。被告马自健则辩称原告未使用上安置地是当地村委会与原土地使用人之间问题所造成,并认为原告人本身有重大过错,故双方约定利息无效。

    法院认为,原告王伟杰与被告马自健所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属无效协议。因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应归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原、被告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属无效行为,因此被告应如数退还转让款52万元。因为被告使用52万元数年之久,加之双方有约定,所约定利息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结合案情判决被告马自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伟杰520000元并按约定返还相应利息。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