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买家起诉个体工商户以个人为被告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10-14 09:57:19


    本网讯(刘小明)  起诉个体工商户以个人为被告将其诉至法院,却因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而未获支持。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年2月14日,刘芸因建房需要砖块到陈林云经营的安福县某机砖厂协商购买8万块砖,并约定每块砖单价为0.26元,砖块总价款为20000元。协商好后,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刘芸向陈林云预付砖款20000元,陈林云向刘芸出具了收款收据。后陈林云一直未交付砖块给刘芸,也拒绝退还收取的砖款。双方为此协商未果,于是刘芸将陈林云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安福县某机砖厂是个体工商户,陈林云是实际经营者,收款收据盖有安福县某机砖厂的公章。遂对刘芸进行法律释明。但是刘芸仍然坚持起诉陈林云,后在承办法官一再解释下,为避免出现不利后果,刘芸选择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对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当事人的界定进行了重要修改。旧条文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而新条文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因此起诉时应将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列为被告,同时应注明经营者的个人信息,否则将得不到支持。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